2009年5月2日 星期六

論《左傳》戰事的「卜筮」

一、前言
關於《左傳》的研究,有從經、從文、從史、從小學等各個層面角度為之,彙為洋洋《左傳》學。[1] 這麼多對《左傳》的分析耙疏,並不會窮盡研究《左傳》的方向,反而讓我們發現《左傳》的蘊含豐富,還有更多值得開發的領域和討論空間。

依《左傳》的體例言,是以編年的歷史記載,為解釋、說明《春秋》。其敘事之精采向為後人稱道,唯值得注意的是,《左傳》所載春秋二百五十五年事跡,便包含有五百餘場戰役。[2] 這麼多關於戰爭的記載,除了顯示當時戰爭之頻仍,也可見《左傳》作者注重戰爭敘事。因此後世從《左傳》敘戰引為行軍用兵之鑑,甚至以為兵法之祖。[3] 當然,我們從這些戰爭中可歸納出許多作戰攻防之謀略,以及行軍用兵之戰術,而成《左傳》之「兵法」,故學者張高評云:「兵法之要,世謂《武經》七書足以盡之,竊以為不然。世之言兵法者,類多祖《陰符》、師《韜略》,取法《孫》、《吳》、《司馬》法,以為捨此莫尚矣。而不知前乎此者,有《左傳》之兵法也。」[4]因此,從這些古代戰役中汲取經驗的作法,亦使《左傳》或有不同於其他兵法、史書之處,且可發現許多新的研究題材。

就像「卜筮」這麼一個在春秋時常見的行為,我們如果以「迷信」視之,便會忽略它在當時的重要意義及其作用。從《左傳》所載之戰役,常可見到卜官對一場戰役「卜筮」,而卜筮出的吉凶常與戰事結果不謀而合。我們都知道,春秋時的卜官具有重要的地位,國家有大事時常以卜筮做決斷,故有「卜以決疑,不疑何卜」之說,[5]太史公更說:「王者決定諸疑,參以卜筮,斷以蓍龜,不易之道也。」[6]在許多關鍵時刻尤其具有決定意義。[7] 既然如此,「卜筮」與戰爭究竟有何關係?若卜官卜筮時已預見戰役的結果,則這場戰爭還要不要打?即卜筮的結果究竟與戰爭的勝負有無影響?甚至我們是否可以具之推想卜筮是否為戰場的指揮官所利用,而為後世「心理戰」、「謀略戰」的濫觴?於是,本文擬以《左傳》所記戰事中,有關卜筮與戰爭的關係做一探討。而卜筮所涉及的《周易》諸卦,亦是討論的範疇。筆者曾就《周易》中的兵學思想做過討論,指出《周易》對後代兵學思想的啟發。[8] 當時已注意到《左傳》中有大量關於《周易》卦爻辭的記載,論者或從此一證據討論《左傳》與《周易》的成書年代,或據《左傳》之記載研究卜筮之法,或以論述易學史的發展,然而鮮少有人注意到「卜筮」所帶來非卦象本身的影響力,更遑論留意其與軍事心理學的關係。於是筆者不惴孤陋,願就這個問題提出一己之淺見。
二、吉凶
中國古代社會早自西元前三千四百多年已有骨卜存在,占卜的行為在商代已很普遍,且商王室占問的內容幾乎無所不包,得到占卜的結果才可行動,然而至商代末期問卜的行為已大為降低;[9] 而「筮」法則是以一定數目的蓍草,經過某些推衍的步驟取得單數或雙數以為占斷是非的根據,「筮」法的歷史也很久,或以為從骨卜而來。[10] 「卜」與「筮」是不同的占術,皆為對未來的預測,本文不擬討論兩者的操作之法。[11] 不論如何,在《左傳》中常見在決定各種大事之前施用卜筮之術,唯我們對卜筮與這些事件的發生前後因果關係做一考察,當可發掘卜筮在春秋時的影響力究竟如何,以下我們便集中於一些戰爭史實的討論。
春秋時,「卜筮」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在戰場上常為主將是否出兵作戰的一個依據,而卜官也成為重要的咨詢對象,其對卜筮結果的解釋,往往是戰事的預言。試看《左傳.僖公十五年》的一個重要事例:
晉饑,秦輸之粟;秦饑,晉閉之糴,故秦伯伐晉。卜徒父筮之,吉:「涉河,侯車敗。」詰之。對曰:「乃大吉也,三敗,必獲晉君。其卦遇〈蠱〉 ,曰『千乘三去,三去之餘,獲其雄狐。』夫狐蠱,必其君也。蠱之貞,風也,其悔,山也。歲云秋矣,我落其實,而取其材,所以克也。實落、材亡,不敗,何待?」三敗及韓。[12]

秦穆公發兵攻打晉國,秦國的卜人徒父占筮後得到〈蠱〉卦,[13] 並從卦象判曰此次出兵必能大敗晉軍,且最後終能俘虜晉惠公。果然,秦軍一連三勝,並將晉軍逼至韓國。反觀晉軍這邊:
晉侯謂慶鄭曰:「寇深矣,若之何?」對曰:「君實深之,可若何!」公曰:「不孫!」卜右,慶鄭吉。弗使。步揚御戎,家僕徒為右,乘小駟,鄭入也。慶鄭曰:「古者大事,必乘其產。生其水土,……君必悔之。弗聽。」[14]
晉惠公吃了敗仗,卻還嫌臣子慶鄭的態度不好,也不聽卜師占卜的結果,就是不用慶鄭。此外,他還騎著鄭國進獻的戰馬出征,慶鄭苦口婆心的分析勸阻不可,晉惠公仍然不聽。於是這場韓之戰,晉軍果然大敗,晉惠公被俘虜。從事件始末觀之,秦出戰的卜卦為吉,而晉惠公卻不採占卜結果,似乎勝負成敗早由卜筮得知。然而我們仔細觀察這場戰事的前因後果,晉惠公會失敗絕非卜筮所影響,《左傳》作者花了極大工夫細述整個事件,秦穆公之所以伐晉,在於晉惠公背信忘義。秦軍師出有名,晉軍進攻卻名不正言不順,故韓簡分析秦軍比晉軍人數少,但士氣卻遠遠勝過晉軍,其因便是晉惠公「出因其資,入用其寵,饑食其粟,三施而無報,是以來也。今又擊之,我怠、秦奮,倍猶未也。」[15]而晉惠公不但不聽,還說:「一夫不可狃,況國乎?」[16]其敗象已露。可見這場戰爭的發生完全是晉惠公的個人因素,其失德在先,戰時又一意孤行,不聽臣子對戰事的分析,晉軍會敗,顯然是人事,而非卜筮。卜官的占卜看似一種神秘的預言,實則這些預言式的謎語是建立在現實的人事上的,像秦國卜徒父的筮卦,在一定意義上只不過是更堅定秦國打勝仗的決心。《左傳》作者還有意在《左傳.僖公十五年》這一件史實上做了一個補記,追溯至晉獻公時:
初,晉獻公筮嫁伯姬於秦,遇〈歸妹〉 之〈睽〉 。史蘇占之,曰:「不吉。其繇曰:『士刲羊,亦無衁也;女承筐,亦無貺也。西鄰責言,不可償也。歸妹之睽,猶無相也。』震之離,亦離之震。『為雷為火,為嬴敗姬。車說其輹,火焚其旗,不利行師,敗於宗丘。歸妹睽孤,寇張之弧。姪其從姑,六年其逋,逃歸其國,而棄其家,明年其死於高梁之虛』」及惠公在秦,曰:「先君若從史蘇之占,吾不及此夫!」韓簡侍,曰:「龜,象也;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先君之敗德,及可數乎?史蘇是占,勿從何益?詩曰:『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僔沓背憎,職競由人。』」[17]

這是一段非常重要的記載,史蘇占卦早在晉獻公欲嫁女于秦之時。〈歸妹〉下卦為兌,上卦為震。兌,悅也;震,動也。其卦象本是悅以動,即男女相悅結婚之意,於晉獻公嫁女本是美事,然遇「〈歸妹〉之〈睽〉」,〈歸妹〉上六爻變陰為陽而成〈睽〉卦,使得士刲羊無血,女承筐無賜,呈不吉之象。〈震〉變為〈離〉,〈震〉為雷,〈離〉為火,火動熾而害其母,女嫁反害其家,似都暗示此次晉獻公嫁女將來必招致禍害。以致於「車說其輹,火焚其旗,不利行師,敗於宗丘。」這與日後韓之戰的過程不謀為合,甚至「姪其從姑,六年其逋,逃歸其國,而棄其家。」也暗指之後太子圉到秦國做人質,六年後棄其夫人秦女懷嬴而逃離秦國。

若從整個卦象做說解,我們不禁駭然史蘇占卦之準。然而,我們不要忘了《左傳》作記時,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來龍去脈皆已清楚明白,《左傳》作者自然可以依後來發生的事,為之前所卜之卦做說解。但他顯然不是要將卜筮導向成一個神秘不可解的迷信,藉解卦所顯示的神奇,其實是要告誡在上位者凡事必有因,卦象所示皆由人為造成。是人事影響了人自己的歷史,而非有一先天神秘的力量主宰人事。故晉惠公埋怨其先君獻公不聽史蘇之言,率然將女兒嫁至秦國,韓簡告之「龜,象也;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這是《左傳》中對卜筮很重要一個看法,「象」與「數」都只是用來表示事物的符號,因為發生了事情才由象數來顯現,而非由象數來決定人事。當年獻公寵愛驪姬,為立太子事搞得國家烏煙瘴氣,其敗德壞行,已為後來種下遠因。可是這個遠因雖種下,但卻是晉獻公為之,晉惠公如能修德治國,自能有一番氣象,韓之戰會大敗,完全是咎由自取。韓簡並引《詩.小雅.十月之交》告誡惠公,人民所遭受的災禍,不是無緣無故由上天降災,而是由於朝廷中有小人聚亂,此小人其實便是暗指惠公。可見由卜筮論斷吉凶,只不過是卦象將人事顯示出來而已,《左傳》中許多言及卜筮之處,都有如此傾向。

值此之故,卜筮的結果對於戰爭的影響便得從主將來觀察,即如前例晉惠公的失敗,是個人敗德所種下之因,惠公不採卜筮結果而不用慶鄭,並非違反天意而遭致失敗。相反的,如果違背卜筮的結果,是否就一定會招來不幸呢?《左傳.僖公十九年》有一個值得注意的事例:
秋,衛人伐邢,以報菟圃之役。於是衛大旱,卜有事於山川,不吉。寧莊子曰:「昔周饑,克殷而年豐。今邢方無道,諸侯無伯,天其或者欲使衛討邢乎?」從之。師興而雨。[18]

衛國欲攻打邢國,報前一年邢、狄伐衛於菟圃之仇。唯此時衛國正發生大旱,占卜的結果認為此時祭祀山川,不吉。可是寧莊子認為國家雖逢大旱,且不宜祭祀山川,但他卻堅持出兵邢國,其理由竟是「邢無道」,結果一出兵竟然下雨而解除旱災。占卜的結果為什麼不能影響衛君?因為衛國師出有因。因此,出兵的理由建立在「有道伐無道」便會無往不利。我們不難從中看出《左傳》作者欲藉此宣揚其為政理念,勸諫君王以德治國,天必祐之;反之,則自取滅亡。因此,占筮對於戰事的影響,不能只從其吉凶論之。
三、天意與人志
「卜筮」在春秋時既仍已逐漸降低其影響力,《左傳》中便有許多關於主帥的個人意志凌駕於卜筮結果的事例,如前節所引《左傳.僖公十九年》衛人伐邢之事。於是乎,我們便得再進一步討論「卜」與「筮」在行軍打仗時究竟能發揮何種作用?以及「卜」與「筮」若不同時又該如何。首先,我們舉《左傳.哀公九年》中一個著名事例:
晉趙鞅卜救鄭,遇水適火,占諸史趙、史墨、史龜。史龜曰:「『是謂沈陽,可以興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伐齊則可,敵宋不吉。」史墨曰:「盈,水名也;子,水位也。名位敵,不可干也。炎帝為火師,姜姓其後也。水勝火,伐姜則可。」史趙曰:「是謂如川之滿,不可游也。鄭方有罪,不可救也。救鄭則不吉,不知其他。」陽虎以《周易》筮之,遇〈泰〉 之〈需〉 曰:「宋方吉,不可與也。微子啟,帝乙之元子也。宋、鄭,甥舅也。祉,祿也。若帝乙之元子歸妹而有吉祿,我安得吉焉?」乃止。[19]

宋國伐鄭,晉國欲救之。趙鞅以「卜」法測之,並請史趙、史墨、史龜三人解釋,三人都云不可救鄭,與宋國為敵不吉,反而可以藉此機會伐齊。除了「卜」,還以「筮」法測之,結果亦與「卜」同,於是晉國便停止救鄭的計劃。這個事例表面上看來只是說明「卜筮」為國家出兵行軍的重要依據,但我們再看看過一年後的《左傳.哀公十年》夏天,趙鞅決定率兵伐齊,這時大夫又請求卜卦,可是趙鞅卻以去年已卜筮過了為由拒絕。[20] 《周易.蒙》卦辭有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21]請筮一次不信,再三請筮是對卜人不敬。趙鞅拒絕再卜看來理由堂皇,但我們得注意他最後又說了句「卜不襲吉」,亦即若再卜的結果是不吉,那他是否還要出兵?對趙鞅來說,去年卜筮的結果都指明不能救鄭,而要伐齊,這個結果正合其意,今年出兵伐齊自然絕不會再重卜一次。由此可見,出兵前雖要卜筮,但主帥的意志已逐漸凌駕卜筮之上。

晉不出兵救鄭是因為「卜」與「筮」的結果相同,但是如果兩者不同時,又該當如何?《左傳.僖公四年》也有這麼一個事例:
初,晉獻公欲以驪姬為夫人,卜之,不吉;筮之,吉。公曰:「從筮。」卜人曰:「筮短龜長,不如從長。且其繇曰:『專之渝,攘公之羭。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必不可!」弗聽,立之。[22]

晉獻公想立驪姬作夫人,可是占卜與蓍筮的結果並不相同,晉獻公當然選擇對自己意願有利的結果從之。卜官卻以「筮短龜長,不如從長」反對,這個理由表面上看來沒什麼道理,可是實際上他卻藉「蕕」暗指驪姬,並勸諫獻公「專之渝,攘公之羭」,若太寵愛驪姬,勢將發生變亂。獻公不從,後來驪姬果然害死太子申生,逼走公子重耳和夷吾。可見卜筮對在上位者在這時已沒有什麼強制力,且卜官藉占卜的結果行勸諫之實,卜官已逐漸具有史官之職。

「卜」與「筮」的結果若不同,在上位者便隨心自由選擇;然而若卜筮的結果「無從選擇」時又該如何?《左傳.哀公六年》有一個值得注意的事例:
秋七月,楚子在城父,將救陳。卜戰,不吉;卜退,不吉。王曰:「然則死也。再敗楚師,不如死;棄盟、逃讎,亦不如死。死一也,其死讎乎!」[23]

楚昭王準備發兵救援陳國,唯占卜的結果出現兩難,即開戰不吉,退兵也不吉。這個結果非常弔詭,因為卜筮只顯示兩種情況──「吉/凶」,A與非A是不能同時存在的,可是占卜的結果竟是戰、退皆不吉,在邏輯上是不合理的現象,一但在現實中出現,我們可以看到楚昭王的決定仍是一戰。顯然地,占卜的結果對楚昭王更加深了不惜一戰的決定,雖然我們無法從文獻上得知,這個占卜的結果,是不是楚昭王有意為之,而造成置之死地而後生的效果,但可以清楚的知道,此時卜筮已無法左右主將的決定。同樣是在《左傳.哀公六年》,楚昭王面對許多凶兆,並不因此而喪失自己的判斷力,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事例:
是歲也,有雲如眾赤鳥,夾日以飛三日。楚子使問諸周大史。周大史曰:「其當王身乎!若禜之,可移於令尹、司馬。」王曰:「除腹心之疾,而寘諸股肱,何益?不穀不有大過,天其夭諸?有罪受罰,又焉移之?」遂弗禜。初,昭王有疾,卜曰:「河為祟。」王弗祭。大夫請祭諸郊。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江、漢、睢、漳,楚之望也。禍福之至,不是過也。不穀雖不德,河非所獲罪也。」遂弗祭。孔子曰:「楚昭王知大道矣。其不失國也,宜哉!夏書曰:『惟彼陶唐,帥彼天常,有此冀方。今失其行,亂其紀綱,乃減而亡。』又曰:『允出茲在茲。』由己率常,可矣。」[24]

天有異象,楚昭王請教周太史,結果太史認為這是個凶兆,昭王得舉行祭祀,將災禍轉移至令尹或司馬身上。楚昭王卻不從命,以為天將降禍也該自己承受,怎能嫁禍於他人。此外,昭王生病時,占卜的結果為黃河河神作祟,當祀河神。楚王又不從,因為按祭祀之法,並無此理,故不與祭。楚昭王對這兩次事件所下的決定,顯然出自於理性的判斷,前者以仁心出發,後者不壞祖先祭祀的規矩。已經完全超越依卜筮結果行事,其時已當春秋中後期,卜筮的迷信色彩正逐漸降低,因此孔子贊昭王「知大道」。就孔子言,立身處世與治理國家所依循的道德倫常,才是常道,至於《左傳》中所載引《周易》卦辭事例,也突顯《周易》至春秋時,《易傳》中的道德意識已逐漸成形,故有:「……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25]、「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26]之說,可見卜筮也從神秘不可測的象數之學,發展至與人生天地相合的義理之學。

證諸《尚書.呂刑》與《國語.楚語下》所記載的「絕地天通」神話,中國宗教從夏以前的巫覡祭祀發展到周代禮樂文化的成形,慢慢轉變成儒家重視文化教育,避談鬼神的人文精神開展。[27] 陳來指出在西周已可以看到「理性化」的進步,原始宗教中的巫術、占卜與祭祀等,逐漸與人倫道德合一而消除了神祕的色彩。西周從古代宗教中所提煉出的禮樂文化,創造出一種「有條理的生活方式」。[28] 中國的宗教發展不似西方「神/人」二分,反而在儒家理論中「天」與道德合一,徐復觀先生稱之為「宗教人文化」。[29] 本文雖不及細論這個轉變,但我們可以從先秦的文獻中看到天的觀念從殷商時期自然宗教的信仰,演變到周代具有倫理的性質,而周人受命的觀念,最終演變成天命靡常、惟德是依的思想。[30] 若能從這個角度來審視《左傳.哀公六年》所載楚昭王一事,不難發現其時正是所謂理性大興之時,孔子贊其「知大道矣」,便是肯定依上天之常道行事,而不盲從卜筮結果。所謂的「大道」,即《論語》的中心思想──「仁」,也就是孔子一再強調「為政以德」(《論語.為政》)的主張。[31]楚昭王不以卜筮、祭祀治國,正是體現孔子一再強調的「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論語.顏淵》)的道德自主性。[32]

最後,我們還可再舉一則事例,來看看若卜筮沒有任何結果時,又該如何?《左傳.哀公二年》載;
秋八月,齊人輸范氏粟,鄭子姚、子般送之。士吉射逆之,趙鞅禦之,遇於戚。陽虎曰:「吾車少,以兵車之旆與罕、駟兵車先陳。罕、駟自後隨而從之,彼見吾貌,必有懼心,於是乎會之,必大敗之。」從之。卜戰,龜焦。樂丁曰:「詩曰:『爰始爰謀,爰契我龜。』謀協,以故兆詢可也。」[33]

趙鞅率軍攔阻齊國運到晉國的糧食,唯趙鞅兵少,此時陽虎獻策,先將「旆旗」插上兵車,以示精銳軍隊所在,讓敵軍心生恐懼,便可趁此時機一舉攻陷敵人。這個計謀便是一種心理戰,在兵法上就是先聲奪人,而己方兵力不足,也可藉此故佈疑陣、虛張聲勢。《左傳》中常見此用兵之法,如《左傳.文公七年》趙盾敗秦師於令狐,即「先有奪人之心,軍之善謀也。」[34]邲之戰中,楚軍孫叔敖趁晉軍不備,已主動率大軍進攻,也引《軍志》:「先人有奪人之心」[35]為訓。而虛張聲勢之法,在《左傳》中也屢見不鮮,如《左傳.襄公十八年》的平陰之役,晉厲公便是用大旗、假人和塵土造成軍容壯盛的假象,使齊靈公未戰便害怕得溜走了。陽虎之計亦是如此,以虛擊實、先聲奪人已是極精采的用兵之法,是故其後以「卜」法為占,龜甲卻燒焦了,使得卜兆不成,但是卻一點也沒影響原先的計劃,樂丁的解釋不過是再加強陽虎的分析而已,最後仍是贏得勝利。故其贏得勝利顯然與占卜無關,重要的還是在主帥與參謀如何在臨場時提出佳妙的用兵之術。
四、《左傳》「卜筮」與軍事心理學
事實上,卜筮之吉凶與戰爭結果已漸漸沒有必然的關係,即卜筮在春秋時已逐漸從一個神秘的預言,逐漸轉型為只是一個儀式而已,甚至被主帥引以為行軍作戰時一項心理戰工具。照理來說,卜筮的結果如何,主帥便應遵守,可是我們可以在《左傳》中發現許多例子並非如此。若主帥不遵守而招致失敗,反而突顯卜筮之靈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主帥對於卜筮出來的結果加以個人意志的解釋,使其符合自己的意願,即不管卜筮的吉凶,主事者已有個人定見,卜筮成為一種形式,或只是取得某種表面的合法性。這種對卜筮的利用,尤可見得戰場指揮官對軍隊的調控,已不依賴卜筮,個人意志凌駕占卜蓍筮,是春秋時期一個重要轉變。也正是在這個轉變時期,一般大眾仍然信服於卜筮的力量,而軍隊之主將便可巧妙地利用卜筮來影響士兵的心理,可引起提振士氣的作用。我們可以舉幾個事例,《左傳.成公十六年》記載了一場晉楚大戰,晉楚之間征戰多年,這次是晉國發兵攻打鄭國,楚國出兵救援,兩軍於鄢陵相遇。楚共王看似兵強馬壯,且有國士伯州犁在旁獻策,晉厲公身邊的臣子皆膽怯勸晉厲公退兵,唯苗賁皇反對,傳載:
苗賁皇言於晉侯曰:「楚之良,在其中軍王族而已。請分良以擊其左右,而三軍萃於王卒,必大敗之。」公筮之。史曰:「吉。其卦遇〈復〉 ,曰:『南國(足戚),射其元王,中厥目。』國(足戚)、王傷,不敗何待!」公從之。[36]

卜史對於〈復〉卦的解釋於今《周易》不見,我們不曉得他是不是自造卦辭,但顯然地,苗賁皇依軍情分析局勢,再配合卜史的解釋,晉厲公更堅定了出兵的意志。之前晉侯出兵時,魯太夫孟獻子便已言:「有勝矣。」而申叔亦就「德、刑、詳、義、禮、信」六事分析楚國「內棄其民,而外絕其好」,必敗無疑。由此可知,晉國出兵已佔天時地利,苗賁皇只不過為堅定晉厲公信念,不致為小人左右,這時卜筮的結果便引起一個重要的心理作用。晉國最後打敗了楚國,並非因為一個卦象所決定,但這個卦象在關鍵時刻穩定了晉國軍心,卻有極大的象徵意義。更遑論後來發生的事竟然完全依照卦辭而應驗,即南國之王不但兵敗,且會被箭射中眼睛,這一段不可思議的卦辭,與其說是卜史的預言靈驗,不如說是晉兵努力讓它實現。這可用教育心理學和管理學中常使用的「比馬龍效應」(Pygmalion Effect)來說明,[37] 當主帥對士兵有一定的期待,便能影響士兵的表現。〈成公十六年〉的這個事件,若從這個角度解釋,或能建立一個屬於軍事訓練的「比馬龍效應」,當這種「自我實現的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一旦成立,「卜筮」便少了許多神秘色彩,而是管理者或軍事將領能用以訓練出一批符合期望的部屬和士兵,藉以達成預期的目標。

此外,卜筮還能為主將出兵提供一種合法的保證,或云主將可藉由卜筮的結果引起師出有名的效果。《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有這麼一則記載:
秦伯師于河上,將納王。狐偃言於晉侯曰:「求諸侯,莫如勤王。諸侯信之,且大義也。繼文之業,而信宣於諸侯,今為可矣。」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黃帝戰于阪泉之兆。」公曰:「吾不堪也。」對曰:「周禮未改,今之王,古之帝也。」公曰:「筮之!」遇〈大有〉 之〈睽〉 ,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戰克而王饗,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為澤以當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大有〉去〈睽〉而復,亦其所也。」晉侯辭師而下。三月甲辰,次于陽樊,右師圍溫,左師逆王。[38]

秦國一直想稱霸中原,此番藉護駕周襄王回京出兵,晉文公亦欲藉勤王維持晉國霸業,但是猶豫不決。卜偃為其占卜,得吉之兆,甚至還說「遇黃帝戰于阪泉之兆」,分明把晉文公比成平定天下的黃帝。晉文公以「吾不堪也」做答,其實不是謙虛,而是還沒有完全掌握出兵的正當性,於是再提「筮之」。卜偃也順水推舟筮出一個「〈大有〉之〈睽〉」卦,依《周易》,〈大有〉卦之卦辭為「大有,元亨。」[39]表示在上位者能掌握天時良機,自能大有斬獲。且其九三爻辭為「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40]明指晉文公能直通周天子,因公得饗。姑且不論這是否為卜偃有意為之,至少晉文公便能順理成章地出兵勤王。可見依卜筮不僅可為為軍事行動尋求一個正當理由,同時也可收穩定軍心之效。這是卜筮在當時一個非常特殊的作用,若為主將善用,便是戰場心理學實際執行的極佳範例。此外,據《國語.晉語》知卜偃姓郭,而《韓非子.南面》有云:「管仲毋易齊,郭偃毋更晉,則桓、文不霸矣。」[41]且《墨子》、《商君書》等均提及卜偃是晉文公的得力助手,其對於卜筮卦辭的解釋顯見有其特定主觀意願的表述,即為勸戒文公或引導國事,常藉卜筮以遂其目的。潘雨廷曾指卜偃「借卜筮之言,非迷信於卜筮者可比。其間有可辨之幾,未可混而為一。」[42] 其實已說明春秋時解卦者已不再以神秘不可知的預言來說卦,而是以當前局勢綜合判斷後來分析卦象,以達到藉卦象說理的目的。

除了以卜筮影響作戰心理,我們還發現《左傳》中只有引《周易》卦爻辭說明道理而不占筮。姑且不論這些例子是否可證明《周易》在春秋時已成書,或受到時人重視的程度有多少,我們倒是可從中發現引《易》解說戰事之說服力。如《左傳.宣公十二年》其中有載:
知莊子曰:「此師殆哉!《周易》有之,在〈師〉 之〈臨〉 ,曰:『師出以律,否臧,凶。』執事順成為臧,逆為否,眾散為弱,川壅為澤。有律以如己也,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盈而以竭,夭且不整,所以凶也。不行謂之臨,有帥而不從,臨孰甚焉?此之謂矣。果遇,必敗,彘子尸之,雖免而歸,必有大咎。」[43]

這一段節錄自春秋時有名的中原大戰──邲之戰。晉、楚兩國是春秋中期爭奪中原霸主的兩個大國,彼此間進行了數次大規模的戰役,楚成王雖兵敗城濮,但後來楚莊王精厲圖治,於邲大敗晉軍。當時楚國圍鄭,晉國出兵救鄭,唯晉軍到達黃河上岸時,才知鄭國已和楚國講和,此時主將荀林父欲班師返國,然而其副將先縠卻不聽命令單獨率中軍渡河,知莊子提出了警告。這一段帶有預言式的警告,並非卜卦後為之,而是直接以〈師〉卦為當前局勢說解。依〈師〉卦初六爻辭:「師出以律,否臧凶。」[44]出兵打仗須嚴守紀律,否則會出師不利。服從命令是軍隊紀律中最基本的規定,主帥擁有絕對的指揮權,軍隊才能運作,若有人違反命令,是兵敗之兆。知莊子引〈師〉卦初六爻辭警示先縠違背命令會有不當後果,原本極為平常,但是值此關鍵時刻提出,卻有重要的意義。其一,若此刻荀林父能了解先縠違背命令的嚴重性,當立即班師回朝並嚴懲先縠。然而他卻聽憑韓厥之語,而率全軍一併渡河,這種將錯就錯的心理,未戰先敗。其二,知莊子的警告以「師之臨」為說解,〈師〉卦為下坎上坤,〈象〉曰:「地中有水」,其意本為「君子以容民畜眾」;[45]而〈臨〉卦為下兌上坤之「澤上有地」,〈象〉曰:「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46]兩卦本為人主包容教化人民,但是知莊子以兩卦配合起來,坎變為兌即川變為澤,大川之水本豐盈,變為澤則枯竭,暗示了小人取代君子所引起的凶禍。這段引卦為當前局勢所做的分析,更見其說服力。最後晉軍大敗,先縠亦招來殺身之禍。《左傳》記載這件事,與其說為顯示《周易》有多準確,毋寧可視為《左傳》作者欲藉《周易》來證成「師出以律」的鐵則。此外,知莊子不以卜卦論吉凶,直接以《周易》卦爻辭來為局勢做說解,也透露出《周易》逐漸擺脫從占筮以測未來的神祕性,成為立身處世的原則。[47] 而我們從以上的分析,也可見得「卜筮」在戰場的實際運用上,不但能構成出兵與否的有力支持,更是影響士兵作戰心理的一項利器。証諸現今的心理作戰,《左傳》中的這些事例實可建構出其獨特的軍事心理學。
五、結語
前言有云,關於《左傳》的各項議題研究極多,從古至今也有許多專論《左傳》兵法,然這些研究多重在以《左傳》所記史實做歸納,以為提供後世用兵之法。不過,作如此研究,特應注重《左傳》不同於其他兵書之處。同時,我們不能忽略了《左傳》作者有意藉本書以表明孔子寓褒貶於《春秋》的微言大義,《漢書.藝文志》有云:「丘明恐弟子各客其意,以失其真,故論本事而作傳,明夫子不以空言說經也。《春秋》所貶大人當世君臣,有權威勢力,其事實皆形於傳。是以隱其書而不宣,所以免時難也。」[48]可見《春秋左氏傳》實有作者有意的刪削選擇史實,我們在解讀《左傳》時,必得留意這個事實。
也因此,在《左傳》中出現多次的「占卜」,絕對不能單純地以對未來的預言視之。一方面,這麼多的以卜決疑的事件,表現出當時「卜筮」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作者也有意藉「卜筮」的結果融合時局,以引起對在上位者勸諫的效果。若以《左傳》所記載諸多有關卜筮的史實來證明卜筮有多準,或神話了卜筮,實在忽略了卜筮在春秋時代從原始的宗教儀式轉形成人文教化依據的變化。尤其是《左傳》中有多處指明行德政才是長治久安的「常道」,在在顯示《左傳》中隱含的儒家義理。《左傳.成公十三年》載:「劉康公曰:吾聞之,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有動作禮義威儀之則,以定命也。」[49]其實已清楚指出「動作禮義威儀之則」才是「定命」,而非飄渺未知的宿命論。
於是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便可進一步分析《左傳》中所記載的戰事與卜筮的關係,而從本文的討論中實可看出這些在戰事中出現的卜筮,多是主將為出兵打仗所尋求的合理藉口,更有些被使用為激勵軍心之用。故本文對此提出一個軍事心理學的觀點,期能對《左傳》有關戰事中的「卜筮」做一個新的解釋,或許能再此議題上開啟新的《左傳》研究方向而未可知。
[1] 參見林慶彰主編,《經學研究論著目錄一九一二~一九八七》(台北:漢學研究中心,1989年12月)及林慶彰主編,《日本研究經學論著目錄一九OO~一九九二》(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1993年10月),九十年來中外學者研究《左傳》的方向有數百餘題,論述之包羅閎富,除顯示《左傳》蘊含豐富的詮釋空間,更可在許多新的學科及研究方法不斷成立之後,開拓其研究方向。且本文所引典籍,於各章節首次出現時,詳細著明朝代,作者、書名、冊數、頁數、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月與版次,以便覆覈;再次引用時,僅註明書明、冊數、頁數、以省篇幅,為統一體例,出版年月一律以西元紀年標記。
[2] 〈春秋戰事年表〉,簡福興著,《春秋無義戰論》(高雄:高師大國研所碩士論文,1982年5月),頁221-291。其自《春秋》和《左傳》兩書中統計出大小戰役五百零八次。
[3]張高評著,《左傳之武略》(高雄:麗文文化出版社,1994年10月,初版1刷),頁1。其謂:「《春秋左氏傳》一書,實古今兵學之大宗,韜鈐得失之左券也。」此對《左傳》於「兵法」之地位實推崇備致。
[4]參見《左傳之武略》,頁1。
[5]楊伯峻著,《春秋左傳注》,冊上﹙高雄:復文出版社,1991年9月,再版﹚,頁131。
[6] 宋.司馬遷撰,參見洪北江主編,《史記》(台北:洪氏出版社,1975年9月,3版),頁3223。
[7] 劉玉健認為占卜的結果只有參考價值,而沒有決定意義,以「科學客觀」論否定占卜的意義,實忽略了占卜在春秋時代的重要性。至於對卜筮結果的不同解釋及儒家對《易經》人文化的轉向,是卜筮的另一問題,甚至可以反証占卜在春秋時的重要性。參見劉玉健著,《中國古代龜卜文化》(廣西: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年4月,1版),頁381-383。
[8] 參見拙著,《易學與兵學之研究》,國軍第二十八屆軍事著作金像獎佳作獎,2001年3月。
[9] 參見〈甲骨文的發現與骨卜習慣的考證〉,張秉權著,《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37本,1967年6月,頁827─879。
[10] 饒宗頤認為筮法從骨卜演變而來,參見〈由卜兆記數推究殷人對於數的觀念〉,饒宗頤著,《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外編第四種,1961年6月,頁949─982。而丁驌反對,認為筮法早於龜卜。參見〈說周原契數〉,丁驌著,《中國文字》,新五期,1981年5月,頁25-45。
[11] 關於《左傳》中「卜」與「筮」的操作方法,參見:〈左傳、國語中易筮之研究〉,李鏡池著,《周易探源》(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11月,初版)頁78。;〈《左傳》、《國語》中的《周易》筮法〉,張善文、樊聖著,《大陸雜誌》,101卷第2期,頁38-48。
[12] 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352-354。
[13] 卜徒父所引卦辭,現今《周易》不見,杜預僅以「蓋卜筮書雜辭,以狐蠱為君,其義欲以喻晉惠公,其象未聞。」作注,實則艮為狐為陽,蠱為壞為敗,狐被獲而敗;而上艮為覆震,震君既覆,表示所獲必其君者,卦象已明。至於巽為風,艮為山,山下有風,故實落材亡。可參考〈左傳、國語易象解〉,尚秉和著,《周易尚氏學.附錄》,﹙台北:老古文化事業公司,1981年7月,初版﹚,頁339-354。
[14]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354-355。
[15]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355。
[16]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355。
[17]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363-365。
[18]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383。
[19]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下,頁1652-1654。
[20] 參照《左傳.哀公十年》:「夏,趙鞅帥師伐齊,大夫請卜之。趙孟曰:『吾卜於此起兵,事不再令,卜不襲吉。行也!』於是乎取犁及轅,毀高唐之郭,侵及賴而還。」。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下,頁1656。
[21]黃忠天著,《周易程傳註評》(高雄:復文出版社,2000年9月,初版1刷),頁61。
[22]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295-296。
[23]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下,頁1634-1635。
[24]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下,頁1635-1636。
[25]參見《周易程傳註評》,頁45。
[26]參見《周易程傳註評》,頁29。
[27] 關於「絕地天通」傳說對後代天人關係的影響,參見〈天人關係及其中介角色〉,王健文著,《奉天承運──古代中國的「國家」概念及其正當性基礎》(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5年4月,初版),頁51-55。
[28] 參見陳來著,《古代宗教與倫理──儒家思想的根源》(北京:三聯書店,1996年7月,初版)頁18-22。
[29] 「宗教的人文化」一詞是徐復觀先生提出。他認為春秋時代以禮為中心的人文精神發展,並非將宗教完全取消,而係將宗教也加以人文化,使其成為人文化的宗教。人文化的意義表現在各方面:諸神具有道德精神;原有宗教性的天,也演變成道德法則的天;祭祀也從原始宗教的神秘氣氛解脫出來,而成為人文的儀節。道德理性的提升,使得宗教走向人文化,並漸漸開出後來人性論中的性與命結合的道路。參見〈以禮為中心的人文世紀之出現〉及〈宗教的人文化──春秋時代〉,徐復觀著,《中國人性論史》(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5年1月,2版),頁36-56。;〈中國人性論史先秦篇序〉,徐復觀著,《中國思想史論集續編》(台北:時報出版社,1882年3月,初版),頁25-33。
[30] 關於商喪天命,周受天命之說,《尚書》、《詩經》及卜辭中有大量記載。反覆地說明商先王如何保天命而後繼者又如何喪天命,以及周文王又集天命於身,一方面告誡殷遺民,一方面勸勉周人創業維艱及守成之重要。有關論述詳見〈周初之「天命無常論」〉,傅斯年著,《傅斯年全集》,(台北:聯經出版社,1980年9月,初版),冊2,頁279-298;〈克商與天命〉,許倬雲著《西周史》,(台北:聯經出版社,1984年10月,初版),頁71-106。
[31]宋.朱熹撰,《四書章句集註》(台北:鵝湖出版社,1998年10月,4版),頁53。
[32]參見,《四書章句集註》,頁131。
[33]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下,頁1613。
[34]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560。
[35]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739。
[36]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885。
[37] 參見( Multiple Intelligences and Student Achievement),Bruce Campbell等著,梁雲霞譯,《多元智慧和學生成就》(台北:遠流出版公司,2000年10月1版),頁32-33。;洪榮昭著,《人力管理資源》(台北:哈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3月,初版),頁19。
[38]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431-432。
[39]參見《周易程傳註評》,頁169。
[40]參見《周易程傳註評》,頁173。
[41]戰國.韓非撰,陳奇猷校注,《韓非子集釋》(台北:河洛出版社1974年3月,臺景印1版)頁298。
[42] 見〈論《左傳》與易學〉,潘雨廷著,《易學史發微》(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1版1刷)頁80。
[43]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726-727。
[44]參見《周易程傳註評》,頁96。
[45]參見《周易程傳註評》,頁96。
[46]參見《周易程傳註評》,頁228。
[47]《左傳》中引《易》以論事所反映出《周易》不再是占筮的附庸,而具有論事說理的普遍意義,代表春秋時易學發展,也是儒家易開展的一個新契機。相關論述參見徐復觀著,《中國人性論史.先秦篇》(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5年1月,2版),頁75-80;戴璉璋著,《易傳之形成及其思想》(台北:文津出版社,1997年2月,初版2刷),頁33-37。
[48] 漢.班固撰,《漢書.藝文志》,(台北:成文出版社,仁壽本26史,1971年10月,初版)卷30,頁1342-1343。
[49]參見《春秋左傳注》,冊上,頁86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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